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正忠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譯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逸洲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劉忠淳 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劉惠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正忠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同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08 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5 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104 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8 號、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106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1 號、106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 號、108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5 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之更生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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