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4122號
TPDV,87,訴,4122,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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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二二號
  原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被   告 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0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116號4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四號三樓
  參 加 人 林清華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三一三巷五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確認林清華於被告公司自八十七年九月起,每月有新台幣(下同)五萬三千元
之薪
 二、陳述:
⒈依所調閱之八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顯示被告(即訴訟參加人)林清
 華於八十七年度有申報任職於被告吉星證券公司之所得,另依被告吉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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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