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林集泰
相 對 人 林碧花
趙慶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 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 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次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碧花為自建國民住宅,於民國 75年9 月25日與聲請人簽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並借用新臺 幣(下同)①336,000 元、②84,000元,借款期限均為15年 ,並由相對人趙慶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相對人 林碧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共同設定420,000 元之法 定抵押權,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均為依照契約約定,並 已辦妥登記在案。詎自86年12月1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65,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所借 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國民住宅法定抵押權囑託 登記清冊、土地使用暨法定抵押權登記同意書、國民住宅貸 款契約書、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繳息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8 月17日雲院惠非信決109 年度司 拍字第9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 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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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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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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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臺西鄉 │海口 │ │51 │615 │10分之1 │所有權人:趙慶昌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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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臺西鄉 │海口 │ │51-9 │60 │1分之1 │所有權人:趙慶昌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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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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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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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4│雲林縣臺西鄉海│雲林縣臺西鄉民│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1.15 │112.55│1分之1 │所有權人:林碧花 │
│0│ │口段51、51-9地│權路110之9號 │造、2層 │二層61.4 │ │ │ │
│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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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