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45號
ULDV,109,司促,9145,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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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沈登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008 元,及其中
  49,564元部分自民國108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 %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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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