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采樺即楊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壹萬壹仟零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ㄧ○九年四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