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25號
ULDV,109,司促,8825,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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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鈺穎即林英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柒仟肆佰貳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零肆仟零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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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