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76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謝明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43元,及自民國
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016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810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1,738 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1,183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4,381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0,194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4,552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7,665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9,418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188元,及自95年4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796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1,926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3,184 元,及自95年3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十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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