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3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
債 務 人 鍾竹簧律師(即林佑膳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佑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8,86
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
數型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09% )加碼1.23% 機動調整計
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2.32% ),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