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45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詹淑如
債 務 人 林賜坤
賴奕安
一、債務人林賜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2,007 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另一債務人賴奕
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
├──────┬─────────┬─────────────────┤
│本 金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
│(新臺幣) │(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 成計收違│
│ │ │約金,超逾6 個月者,其超逾6 個月部│
│ │ │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 │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 │
├──────┼─────────┼─────────────────┤
│322,007元 │自民國109 年5 月16│自民國109 年5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 │ │
└──────┴─────────┴─────────────────┘
┌──────────────────────────────────┐
│附表二:利率表 │
├──────┬─────┬─────────────────────┤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 │(%) │ │
├──────┼─────┼─────────────────────┤
│2.427 │2.527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 │
├──────┼─────┼─────────────────────┤
│2.427 │2.527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