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沈聖可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9 號損害賠償事件確定
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上
開確定判決全部提起再審,而該判決係廢棄原判決命再審被告沈
鴻勝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就廢棄部分駁回再
審原告在第一審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 條規定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即應徵收
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