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5號
ULDV,109,再易,5,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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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吳武融 
      吳陳麗娥
兼上二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武炫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號返還土地事件確定
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88,8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準用關於各
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應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台幣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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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