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吳武融
吳陳麗娥
兼上二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武炫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8號返還土地事件確定
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188,8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規定準用關於各
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應徵收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台幣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