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32號
ULDM,109,交附民,13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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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胡羽雯
      吳桂花
被   告 黃明政
      琮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瑞傑
被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被告黃明政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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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