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秉彰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王子榮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