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3號
MLDV,109,訴,523,202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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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范嘉凌 

      陳桂香 
      范智傑 

      范維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訴字第523 號撤銷遺產分割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784,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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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