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601號
MLDV,109,補,1601,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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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慈云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4,45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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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