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7號
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 年度國再
易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
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