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翁永奇
訴訟代理人 翁湟翔
被 告 翁勝治
翁蔡足
翁榕鎂
翁文珠
翁永杰
翁文秀
翁青玉
翁珮娟
翁瑞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2,86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
│編號│ 分 割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額 │
│ │ (苗栗縣竹南鎮中港段) │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 864 地號土地 │ 1,859 │ 4,000 元 │ │ 206,556 元│
├──┼──────────────┼────┼──────┤ ├────────┤
│ 2 │ 872 地號土地 │ 69 │ 3,600 元 │ 1/36 │ 6,900 元│
├──┼──────────────┼────┼──────┤ ├────────┤
│ 3 │ 872-1 地號土地 │ 32 │ 4,000 元 │ │ 3,556 元│
├──┼──────────────┼────┼──────┼────┼────────┤
│ 4 │ 832 地號土地 │ 638 │ 7,600 元 │ │ 101,017 元│
├──┼──────────────┼────┼──────┤ 1/48 ├────────┤
│ 5 │ 832-1 地號土地 │ 58 │ 4,000 元 │ │ 4,833 元│
├──┴──────────────┴────┴──────┴────┼────────┤
│ 合 計│ 322,862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