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96號
MLDV,109,補,1496,202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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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6號
原   告 翁永奇 
訴訟代理人 翁湟翔 
被   告 翁勝治 
      翁蔡足 
      翁榕鎂 

      翁文珠 

      翁永杰 

      翁文秀 
      翁青玉 
      翁珮娟 

      翁瑞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2,86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
│編號│    分 割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額   │
│  │ (苗栗縣竹南鎮中港段)  │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    864 地號土地    │ 1,859 │ 4,000 元 │    │   206,556 元│
├──┼──────────────┼────┼──────┤    ├────────┤
│ 2 │    872 地號土地    │  69 │ 3,600 元 │ 1/36 │    6,900 元│
├──┼──────────────┼────┼──────┤    ├────────┤
│ 3 │   872-1 地號土地    │  32 │ 4,000 元 │    │    3,556 元│
├──┼──────────────┼────┼──────┼────┼────────┤
│ 4 │    832 地號土地    │  638 │ 7,600 元 │    │   101,017 元│
├──┼──────────────┼────┼──────┤ 1/48 ├────────┤
│ 5 │   832-1 地號土地    │  58 │ 4,000 元 │    │    4,833 元│
├──┴──────────────┴────┴──────┴────┼────────┤
│                                合 計│   322,862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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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