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鄭絜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王謹妹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分
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
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錢寶順其被繼承人王謹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
資料,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
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鎮○○段0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
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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