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王義養
王義祥
王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吳錢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以被告王吳錢為權利人之地上權登記,
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
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
約。
二、被告王吳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