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5號
MLDV,109,補,1445,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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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顥學 

送達代收人 張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補正欲請求分割建物之建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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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