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富雄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調解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胡富雄之被繼承人胡天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
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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