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22號
MLDV,109,補,1322,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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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仁聲 
      陳俊成 

      陳紫瑩 
      陳俊秀 
      陳展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輝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展輝即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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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