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仁聲
陳俊成
陳紫瑩
陳俊秀
陳展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展輝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展輝即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