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之被繼承人李張庭妹之遺產清冊、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
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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