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61號
MLDV,109,補,1161,202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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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之被繼承人李張庭妹之遺產清冊、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
  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李竣垵即李展求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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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