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吳長樹
被 告 吳賢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賢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0,944
元【計算式:大湖郵局定存10萬元+104 年6 月26日南山人壽理
賠金214 萬944 =244 萬0,9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
27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