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612號
MLDV,109,苗簡,612,202010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12號
原   告 黃春麟 


被   告 陳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原告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之金額),且未能 完整載明金錢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說明法 律上之請求權基礎,併同時提出所受相關損害之證據,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