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9年度,467號
MLDV,109,苗簡,467,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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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阮氏莎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467 號與被上訴人吳政光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9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2,94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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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