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邱紹煒
訴訟代理人 邱紹榕
被 告 莊凱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附民字第75號),本院於109 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元。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