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75號
MLDV,109,司促,6875,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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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趙偉成 

      趙世堂 

      彭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趙偉成於民國( 下同) 99年就讀國立聯合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趙世堂彭美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
     借支203,156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 104 年03月16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
     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07月16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60,73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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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