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0號
MLDV,109,勞補,30,202010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周家玄 
被   告 劉佑嘉即阿嬌姐麵飯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5 萬9,376 元(含薪資5 萬0,876 元、借款8,500 元),其
中請求給付薪資5 萬0,876 元雖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規定適用,惟請求返還借款8,500 元係屬一
般財產權訴訟,即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