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周家玄
被 告 劉佑嘉即阿嬌姐麵飯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5 萬9,376 元(含薪資5 萬0,876 元、借款8,500 元),其
中請求給付薪資5 萬0,876 元雖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暫免
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規定適用,惟請求返還借款8,500 元係屬一
般財產權訴訟,即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