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9年度,10號
MLDM,109,原附民,10,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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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鄭文才
被   告 黃世賢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原易字第1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黃世賢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 以109 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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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