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温進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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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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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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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樹│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未記載│ 15,280元 │FA1598152 │108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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