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2號
HLDV,109,訴,32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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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締結之花蓮新天堂樂園-競速溜滑梯買賣 合約書、增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 賣價金、工程款等金額,而依系爭契約第9 條約定,兩造同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查本件復無專 屬管轄之審判籍,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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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