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50號
HLDV,109,司促,5350,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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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 權 人 張瑞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華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臺南市關廟區」,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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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