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淑雲
代 理 人 胡淑美
債 務 人 林昌平
債 務 人 莊綉美
債 務 人 林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肆
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玖拾參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三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