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蔡季玲
原 告 蔡淑如
被 告 蔡坤峯 (已故)
被 告 邱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4,918 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
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