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6號
HLDV,108,訴,246,20201015,3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蔡季玲 
原   告 蔡淑如 

被   告 蔡坤峯  (已故)
被   告 邱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4,918 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
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