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9年度,9號
TTDV,109,簡抗,9,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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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9號
                    109年度救字第32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即本院109年度東國簡字第9號
),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案經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09年5月
13日以 109年度東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
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而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 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國勝,嗣於本件訴訟進行 中變更為戴明瑋,其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部分:
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雖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其抗告 為無理由,業如前揭所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 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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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