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素美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顏玉屏
顏凱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家非調
字第1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相關程序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審查准許全部扶助,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 出民事起訴狀影本為據,又聲請人就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 件已向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亦有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 稽,又觀諸聲請人在系爭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其 所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