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柏祥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預繳停車費合約有需 退款事宜,惟信函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公示送達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 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死亡,此有 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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