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
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
,利率6.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
,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利率8.88%占總債權49.73%、信用貸款利率9.99%占
總債權50.27%,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
貸款利率8.88%之本金167,939元、信用貸款利率9.99%之
本金169,76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
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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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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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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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7,939元 │96年3月16日起至 │8.88% │96年4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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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9,762元 │96年3月16日起至 │9.99% │96年4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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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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