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48號
TTDV,109,司促,4348,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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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合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及
  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
    ,利率6.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
    ,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
    貸款利率8.88%占總債權49.73%、信用貸款利率9.99%占
    總債權50.27%,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信用
    貸款利率8.88%之本金167,939元、信用貸款利率9.99%之
    本金169,76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
    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
    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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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67,939元     │96年3月16日起至   │8.88%    │96年4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2 │169,762元     │96年3月16日起至   │9.99%    │96年4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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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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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