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18號
TTDV,109,司促,4218,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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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德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德宗於民國94年07月2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09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為憑。
  (二)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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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49,807元     │94年12月10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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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