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78號
TTDV,109,司促,4178,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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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債 權 人 葉光弘 
債 務 人 陳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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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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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00元     │無         │無     │105年9月22日起至  │每逾一日加收本金千分之一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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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