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46號
TTDV,109,司促,3946,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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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呂坤祥 
債 務 人 陽安宣(即呂連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呂彥霖(即呂連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婷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連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
  被繼承人呂連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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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