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清秀
受 刑 人 鄭阿煌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鄭阿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阿煌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9430 號函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各 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 ,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 ,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090184943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184943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