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交簡字,109年度,289號
TTDM,109,東交簡,289,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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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交簡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謝長夏、羅佾德
被   告 陳萬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速偵字第4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萬龍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萬龍於民國109 年10月10日9 至10時許間,在臺東縣臺東 市青海路三段某豬肉攤,飲用米酒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之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109 年10月10日10時15 分許,陳萬龍行經臺東縣○○市○○○街00巷0 號前時,因 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並經察得酒容、酒味,乃復於同(10 )日10時23分,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 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陳萬龍於警詢及偵 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執行擴大臨檢、路 檢、交通稽查、巡邏『取締酒駕程序證明』、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東縣警察局製 作『違反公共危險案〈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 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 條之3 ),經本院各以 :1 、98年度東交簡字第13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於98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 、99年度交簡字第 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11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



執行完畢;3 、105 年度交簡字第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於106 年3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是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 併參酌被告本件犯行顯未有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 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自應依法加重其刑(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暨理由書、最高法院109 年度 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理由併同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禁止駕車業經政府、大 眾傳播媒體宣導多時,且被告業有如前開所載之犯罪科刑暨 執行完畢等情形,素行已非良善,竟猶置若罔聞、心存僥倖 ,再於酒後駕車上路,不單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係屬薄弱, 亦未能切實反省、知所警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更 顯然漠視所為於公眾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之潛在危害,此併稽 諸被告於警詢時所述:「(問:依你認為酒後駕車,是否會 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不會。」、「(問:你覺得喝酒 後對你駕車有沒有影響?)沒有。」等語,同可自明,尤以 其為警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2毫克,逾 越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非少,違反交通義務情節要非輕 微,自有以相較往昔更為嚴厲之刑事制裁,而予以導正之必 要;另念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堪可,且為警查獲 前未生有何交通肇事之具體損害;兼衡被告之職業、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參卷附偵訊調查筆錄、個人戶籍資料) ,及其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類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本文、第454 條,刑法第 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本文、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 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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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