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48號
TNDV,109,除,248,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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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游碧薇 
代 理 人 徐儷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 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司法院及本院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 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 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9 年3 月27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 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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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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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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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57596-8 │1 │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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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