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天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代 表 人 郭登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娟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文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曾惠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天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8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91,431元(即上訴人主張
不服之範圍為系爭分配表之[表1]【次序3】所列之執行費債權原
本,應予更正為3,091,43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7,5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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