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99號
TNDV,109,重訴,99,2020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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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天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代 表 人 郭登全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娟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文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曾惠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天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
月8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91,431元(即上訴人主張
不服之範圍為系爭分配表之[表1]【次序3】所列之執行費債權原
本,應予更正為3,091,43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7,5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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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