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江光宗
江振宗
被上訴人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
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1,5
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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