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8號
TNDV,109,重訴,28,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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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江光宗 
      江振宗 


被上訴人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9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
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1,5
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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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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