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05號
TNDV,109,訴,805,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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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5號
原   告 SRT COMMODITI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許藝蓁即許凱莉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複 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57,3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2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交付原告黃金55.61盎 司」,嗣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10月16日,擴張其訴之聲明 為「被告應交付原告黃金964.44盎司」,就超過原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即908.83盎司黃金之市價,應補徵裁判費。又聲明 之擴張,仍屬新訴之追加;查原告擴張聲明時之國際黃金價 格為每盎司美金1,905.67元(當日無金價資料,以前一日即 109年10月15日之金價為準)及當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22元計算,上開擴張之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50,606,9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徵第一 審裁判費457,3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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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