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進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庭、陳治齊、陳進良間因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4 日109 年
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