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32號
TNDV,109,訴,133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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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33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高忠興 
      梁益誌 
被   告 郭謜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7,522 元,及自民國( 下同)109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21,295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沈郁璇於107 年4 月10日其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原告投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107 年4 月10日起至108 年4 月 10日止。詎被告於107 年8 月2 日18時25分時許,無照駕駛 系爭車輛,行經臺南市北區文成路與育德一街口時,因未注 意車前狀況,而追撞由訴外人蘇怡芳所騎乘後方搭載其未成 年女兒蔡00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該二 人均受有體傷,蔡00經急救後不治死亡。原告已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7 條規定,賠付醫療費用及死亡保險金共計 2,047,522 元。而被告無照駕駛系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禁止無照駕車之規定,原告爰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代位請求被告 賠償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證明書、臺南地檢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蔡00繼承系統暨聲明表、強制汽車保險理賠計算 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彙整表及賠償給付同意書等影本為 證(見補卷第18-29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 度交訴字第77號及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 年度交上訴字



第450 號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判決影本(見訴卷第29-3 6 頁),暨全部卷宗影本審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6,00 0 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被保險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 規定而駕車 ,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 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 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 1 項第1 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 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法第9 條第2 項亦有規定。查被告無照駕駛系爭車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致生交通事故,造成蘇怡芳蔡00母女傷亡,而被告為經 要保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汽車之人,依前述規定,原告應負保 險給付之責。是原告既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被害人及 其繼承人理賠保險金共計2,047,522 元,則其代位被害人請 求被告賠償該金額,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代位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並無確定 給付期限,是其併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 109 年8 月29日起(見訴卷第4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 條第1 項第5款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47,522 元,及自109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1,29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併依職權確定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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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